恶意投保不可取,侥幸心理终害己!
发布时间:2025-03-13 点击:99
发布:广西新闻网
保险欺诈导致保险公司支付大量不合理赔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其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更对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了严重伤害。保险欺诈案件频发,更是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今天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以案例告诉大家远离保险欺诈。
案例简介
客户C先生于2020年10月30日为其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并附加重疾险,保额各35万,2022年12月3日向我司申请办理新增附加险,险种为某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及百万医疗,办理时C先生告知无异常,故核保正常通过。
2023年4月份,C先生因脑部疾病向我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客户的理赔报案后第一时间协助客户准备理赔资料,并展开理赔调查。经调查发现,C先生已在2022年5月份因交通事故在某保险公司出险,与办理新增附加险时告知的情况不符。针对此项调查情况,理赔人员面见C先生,C先生仍然表示在投保时候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已经如实告知,对于投保前的住院情况继续隐瞒。
最终,保险公司已准确查实投保人在办理新增附加险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本次事故的疾病是由上次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后遗症,已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据此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约定,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此案中,C先生对新增附加险前的交通事故意外史进行了刻意否认和故意隐瞒,属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在此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签订的黄金原则,此原则对合同双方的义务进行约定,对投保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对保险公司规定了“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双方均需遵守。如果被保险人出险后投保保险骗取理赔,保险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恶意投保不可取,侥幸心理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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